杭州市余杭区人才奖、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人力资源密集型战略,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褒奖为余杭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重才爱才社会氛围,培养造就富有创新实干精神的人才队伍,为打造“品质之城、美丽之洲”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人才奖和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人才奖项分为三类:
(一)区杰出人才奖;
(二)区突出贡献人才奖;
(三)区优秀中青年人才奖。
第三条 余杭区人才奖和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是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的最高人才工作奖项。评选区人才奖和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旨在表彰奖励一个时期内社会各界为余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以及实施人力资源密集型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区人才奖、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区杰出人才奖2名,区突出贡献人才奖5名,区优秀中青年人才奖10名;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5家。无符合条件的人选或单位,可以空缺。
第五条 评选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评选区人才奖“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区委人才办组织评选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区人才奖评选条件
第七条 区人才奖推荐人选,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且在我区工作满两年以上。
第八条 区杰出人才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系统性、突破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应用价值、经济和社会价值,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并获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奖项的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杭州市级一等奖以上,且排名第一位(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下同)的获奖人员,或重大发明具有国际国内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实际交纳的新增税收连续两年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排名前两位专利主要发明人。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综合实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科技、教育、文体卫等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技艺精湛,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并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荣誉的。
第九条 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显著,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杭州市内领先,并获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奖项的省级三等奖以上、杭州市级二等奖以上、区级一等奖以上且排名第一位,为杭州市内同行所公认的获奖人员。
(二)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工作中,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创新,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或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受到同行业市级以上表彰的。
(四)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业绩卓越,在区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为发展余杭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个人在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上述领域专业奖项的评比中获得省级综合性荣誉称号的。
(五)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代表余杭区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奖,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并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
(六)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生产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并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的。
第十条 区优秀中青年人才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市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杭州市内领先,并获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奖项的杭州市级三等奖以上、区级一等奖以上且排名前三位,为区内同行所公认的获奖人员。
(二)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工作中,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处于省内行业领先地位;或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创新,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或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方案,并经实践检验,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使企业连续多年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业绩卓越,在区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为发展余杭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个人在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上述领域专业奖项的评比中获得市级综合性荣誉称号的。
(五)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生产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或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代表余杭区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并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的。
第十一条 在本区工作并已办理《余杭区人才居住证》的非余杭户籍人员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籍人员也可参加评选。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评选对象。
第三章 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评选对象为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不参加评选。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条件:
(一)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密集型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二)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在本单位形成人力资源开发的内生动力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人才队伍稳定发展。
(三)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关心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成长和生活,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4.5%、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5%以上。年度职工培训投入不少于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3%,单位技术人才占单位职工总数50%以上,企业技能人才占职工总数3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数的15%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区人才奖、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候选对象采取自荐和推荐的办法产生,各镇乡、街道、区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自荐和推荐工作,层层评选,择优上报。
第十四条 推荐区人才奖、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候选对象应填写相应的推荐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参评对象进行初选,确定候选对象名单,并将候选对象名单推荐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评选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选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类专家对各类别候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为有效候选对象。
第十七条 成立区人才奖、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区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有效候选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获赞同票超过评选委员三分之二的有效候选对象,按应选名额,根据得票多少为序按不超过控制名额1.5倍选取确定正式候选对象。将候选对象的先进事迹和选票在《城乡导报》上刊登公示,并由群众投票参评。同时评选办受理各种署名异议,并组织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和群众投票情况,提出评选结果,评选结果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管理
第十九条 区委、区政府对区人才奖、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区杰出人才奖每人50万元、区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人20万元、区优秀中青年人才奖每人10万元,所奖金额的50%直接归个人所有, 50%作为个人在三年内经审批立项的科研实践、技能提升、学术深造等项目的费用;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颁发荣誉奖状。
第二十条 区人才奖获得者享受以下待遇:优先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定期组织集中培训;每年一次体检、每二年一次赴外地疗养,发放区内优先就诊卡;符合条件下,优先参加人才专用房的分配。视情邀请区人才奖获得者代表列席全区有关重大会议。对获得杰出人才奖的人选,管理考核期内列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才联系名录,其他人才奖的获得者由区四套班子领导分别联系。每年对人才奖获得者组织一次慰问。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奖获得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咨询,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在学术技术上不断创新,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带头弘扬优良学风,积极培养人才,推动我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余杭区人才奖获得者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杰出人才奖、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由区委人才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负责,区优秀中青年人才奖获得者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期限为二年,管理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列入管理,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不再从事本职工作或调离我区的区人才奖获得者,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发现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或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取消其区人才奖荣誉称号。
被评为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选标准的情况,取消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人才奖、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的奖金、评选及获奖人员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人才奖评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